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247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承租伊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號
○號、面積2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約定租期
自民國75年1月21起至77年12月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被告
仍占有系爭土地而為使用,自屬無權占有他人土地,爰依不
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自90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
日止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基地租賃契約及租金計算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