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名璟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戊○○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名璟製衣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八七三三一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三六元││├─────────────┼─────────────┼──────────┤│公示送達費用│四五元││├─────────────┼─────────────┼──────────┤│登報費用│三○○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三八元││├─────────────┼─────────────┼──────────┤│共計│八八九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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