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限制出境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4千元加徵二分之一,其金額合計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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