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林大民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悟師 被告 徐治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達達後5日內,查報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之「具體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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