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號原告 張思婷 被告 花梅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家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耀煌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號原告 張思婷 被告 花梅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家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