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24號

原告 林雅蘭

林雅淑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因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預估之修繕費用及相關證明」,如無法以金額預估(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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