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陳怡敬 上列原告陳怡敬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查報欲通行上開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三、以前開欲通行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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