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故應於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被告於105年6月20日所為基府社關罰貳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勞動部105年2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書」,並應提出起訴狀所指「原證1」至「原證
7」(原告之起訴狀表示提出「原證1」至「原證7」作為證據,惟並未檢附任何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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