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吳玠峰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