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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