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貳拾萬柒仟玖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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