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