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譽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張譽馨之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譽馨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及專案,與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所載之專案申請日及優惠專案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月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