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許陸招 債務人 王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陸招、王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確切姓名為「許陸招」或「王美」,抑或二人均為債務人。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