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零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伍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肆拾捌元│原繳伍佰壹拾元,已退郵貳佰陸拾貳元,││││計貳佰肆拾捌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共三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貳萬柒仟肆佰零壹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