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八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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