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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