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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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東原律師
黃毓棋 律師 李敬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7年10月8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