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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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正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玖日起繼續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九十七年七月九日分別裁定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茲因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八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經本院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應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繼續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