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901號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89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