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49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籐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李正民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   告  吳郁靖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盈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9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給付管理費事件,因原告與被告李正
民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
第389號審理中,因該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爰依原告之聲請,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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