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
原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華
被 告 朱國權 即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
原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華
被 告 朱國權 即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