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鄧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與被告所簽訂之借款約定事項之其他事項第
3條約定及訴外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下稱荷蘭銀行)與被告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另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核其
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大眾銀行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約定被
告可動用之借款額度依大眾銀行審核之額度為準,借款期間
自大眾銀行核准之日起為期1年,借款期間屆滿時,如被告
未於借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大眾銀行審
核同意者,視為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1年,不另換約,其後
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利率計算,倘
未依約繳款時,改按週年利率20%計息,詎被告自民國93年5
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積欠本金17,464元,
利息1,488元,合計18,952元,而大眾銀行於93年10月14日
將前揭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
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又於94年5月31日讓與原告;
被告另與荷蘭銀行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荷蘭銀行所
發行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
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至94
年8月25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32,386元
,利息31,948元,合計264,334元,而荷蘭銀行於94年11月1
日將前揭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榮公司),新榮公司復於97年11月7日再讓與訴外人富邦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富邦資產公
司於104年6月25日再讓與訴外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
稱宜泰公司),宜泰公司於104年8月4日再讓與原告,爰依
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借款約定事項、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暨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為證。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3,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