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威澄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6日1,850萬元KE0000000支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