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3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妍恩(原名李玉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3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李妍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妍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5月22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9年6月20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學誼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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