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固磊 科技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08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反訴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就反訴部分原係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9年7月28日當庭具狀並變更反訴請求金額為10萬5,900元,故就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僅繳納1,50
0元,尚不足165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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