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
辛○○被告甲○○
戊○○乙○○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0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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