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否認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其雖主動搭機返國,但被告前已獲悉經通緝之事實,仍未於第一時間返國,不足認其有具體事證可謂現無逃亡之虞,參酌被告前逃亡多年,且詐騙款項甚鉅,是可認其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其有羈押必要,因而裁定自98年3月26日起實施羈押。
二、再查,被告於潛逃國外長達4年餘後之今日,猶具狀否認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 簡詩濃 間係借貸關係,並有按月給付2-3.5分之利息,然其完全未提出支付利息之憑證,空口辯稱,毫無實益。再其狀稱其桃園市○○街○○號之房屋遭銀行法拍,已無人住,其才不知告訴人於其出境後提出告訴云云,然其又自稱曾與告訴人協商願由工作薪資所得中按月攤還積欠告訴人之款項,故其無詐騙意圖云云,可見其本身亦知其出境後,告訴人將追索無門,而其之上開房屋既遭法拍而無人居住,告訴人更將無法追索債權,被告不顧及此,仍逕行出境後,長期滯外不歸,亦不和告訴人連繫,且不依其所稱之按月攤還之償債計畫自國外匯款予告訴人,其之詐騙、逃避之意圖彰彰明甚。又被告在積欠告訴人達1820萬元鉅款後,不思交待鉅款下落,反狀稱又要交保出去後按月攤還所欠金額,此無非掩耳盜鈴耳。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劉淑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