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甲○○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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