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8號上訴人A女法定代理人B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838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記載「原判決廢棄」,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全部」或「一部」廢棄,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但本院審酌上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台幣(下同)5,200,000元,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1,245,890元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95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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