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玉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玉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玉芬(下稱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臺中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附表編號7至9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9、3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回覆之意見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冠瑩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3次)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2次)犯罪日期000年0月下旬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0月30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4號等111年度偵字第2354號等111年度偵字第72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98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98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26日112年10月26日112年1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號編號1至6臺灣高等臺中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10年9月29日110年10月9日110年11月12日至110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7號等111年度偵字第727號等111年度偵字第257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41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8日112年10月18日112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41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28日113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9號編號1至6臺灣高等臺中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0月13日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8日至110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61號等112年度偵字第7161號等112年度偵字第71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35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35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352號等判決日期113年2月23日113年2月23日113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等確定日期113年4月9日113年4月9日113年4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號編號7至9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9、3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