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劉倩雯 債務人 潘建宇
李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32,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1,032,792元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利率表基本利率(%)請求利率(%)備註3.3093.6399逾期六個月以內者。3.3093.9708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