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其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蕙楠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1審裁判費│12,880元│聲請人墊付(含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合計│12,880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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