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九四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丁○○辛○○壬○○庚○○己○○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聲明人等間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聲明人甲○○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 林民華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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