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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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吉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