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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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告 常舜嶂 被告 林秉璋
邱雅文 廖偉先 楊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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