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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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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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