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吉億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亞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