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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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廖重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通 、 許彩絨 、 鄭劉阿品 、 任中平 、 廖秀莓 、 廖選 、 魏許惠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5,000元(計算式:即(42×4,500元)+945,000元=2,8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