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530號聲請人梵達國際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俐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意象動力傳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本票發票人為意「像」動力傳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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