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20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江 彩雲即 琪鈺 派專賣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琪鈺派專賣店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黃江彩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甲○○之聯絡電話, 俾利 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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