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 黃媛潔 法定代理人 陳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