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務人 游傳奇 代理人 趙幼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慶順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高永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游傳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所持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均已下市,無變價實益,有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又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僅係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縱終止保險契約亦無可供其領取之保單解約金。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