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 吳至恕 原告與被告 盧麗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