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陳永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4,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