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告 蘇忠正
蘇惠靜 蘇惠蘭 蘇韻均 蘇惠菁 蘇惠雲 原告與被告 蔡明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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