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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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 許以潔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香 被告 陳瓊琪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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