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88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理人 何慶勲 債務人 陳金志 債務人 黃崇娟
一、債務人陳金志、黃崇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金志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金志、黃崇娟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