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沛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簡沛蒂為未成年人,請再補列 張歆琳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張歆琳(TRUONG.THI.KIM.THOA)戶籍謄本時,請提出張歆琳(TRUONG.THI.KIM.THOA)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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