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等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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