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霖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4月0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6,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嘉賢